广州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
广州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广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20日起施行,其中针对新建商品房交易有新的规定。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办法还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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